金锦萍
图/东方IC
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19日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今年9月1日,该法将正式实施。
中国首部慈善法终于来了!当然,围绕该法的诸多讨论和疑问也随之而来: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将被限制?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如何界定?社工机构可否公募?……日前,应广州社会组织联合会邀请,参与慈善法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抵穗,针对上述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化麦子 实习生 杨德芬 通讯员 何盛雨
解读 10%管理费并非“一刀切”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是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此规定一出,争议声四起。
金锦萍认为,这一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相比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宽松了不少。金锦萍强调,这里的“管理费用”并非基金会的所有运营成本。
按照相关规定,慈善组织的成本共有四项:业务活动支出、筹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限定范围变小了,使用空间变大了。”金锦萍认为,10%这一数字没有必要引起基金会的过分担忧。同时慈善法的此条规定也并非“一刀切”,对于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法还是留有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