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伟:落实《慈善法》需要配套规定出台

2016年03月25日 11:13:45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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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于建伟

   3月24日上午,由新华网公益频道与新华善举基金联合打造的大型多媒体互动公益栏目“公益中国九人行”第三期开播,主题是“慈善法解读大型互动对话”。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是《慈善法》的主要起草人,在谈及《慈善法》时,他用八个“更”字概括了本部法律出台的积极影响。文字实录如下:

   《慈善法》是我国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起草、审议以及表决后的这一段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普遍对中国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慈善法》的出台表示非常高兴。但也确实有一些质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这都是很正常的。

   法律总是要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理想的法律就是完美的法律。完美的法律,不单在中国,可能在世界上也几乎是没有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伴随很多争论、质疑,因为我们国家很大,每个人对一部法律都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意见是很正常的。

   我国这部法律的出台凝聚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智慧,是一个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民智慧的结晶。所以它会对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在这里我就简单概括一下。

   第一,会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慈善法》采取的是大慈善的概念,按照我们国家传统的慈善,主要是扶贫、济困、救灾这些领域,现在我们国家通过的《慈善法》第三条界定慈善、慈善活动是一个大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这都是慈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捐赠财产和志愿服务都是慈善。

   还有这次大家讨论得比较少的,就是《慈善法》在慈善募捐上,适度扩大了募捐的主体范围。按国家现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公募资格的主体组织就三个,这次根据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度扩大了公募资格的主体范围,原则上讲,经过登记和认定的慈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对于有效动员、吸纳、聚集社会的慈善资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会更加方便。比如,根据《慈善法》规定,现在再设一个慈善组织就不用像过去那样先找一个主管部门来批准,之后再到民政部门登记,现在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设立慈善组织就更加方便了。目前我们的做法是对慈善组织实行年检制度,这次通过调研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把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这就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并且减轻它的相关工作量都有很大得好处。

   所以,由于《慈善法》采纳了大慈善的概念,就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三,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什么叫慈善信托?本法所说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有专章进行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公益信托一直没有开展起来,从国外的情况看慈善信托也好、公益信托也好,是老百姓做善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这次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对慈善信托做了系统性的规定。比如明确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就是民政部门,老百姓要做这个事就找民政部门。

   所以这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为老百姓做善事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第三,慈善行为更规范。法律就是要规范行为,这次《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关联交易,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等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在总则规定了开展活动要遵循的几个原则:合法、自愿、诚信、盈利。开展各种慈善活动都要遵循这几个原则。

   所以《慈善法》的出台就为我国慈善活动的一些主要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

   第四,慈善行业更透明。《慈善法》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程序、主要内容以及在哪儿公开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系统的规定,可以说建立起了我国慈善信息公开的一个法律制度。通过公开保证慈善行业的透明度,提升它的公信力。

   第五,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法》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慈善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写入了法律,对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有关方面、有关部门在这方面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这些规定一旦落地,对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激发老百姓的慈善热情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六,促进措施更完善。促进措施在《慈善法》中也是专门一章,这一章对于慈善的税收优惠、慈善的土地和金融支持,社会各方面怎样为慈善事业、慈善服务提供便利的条件,提供场所设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这部法的出台会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再添一把火。

   第七,监督管理更有效。监督管理也是专门一章,明确了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有些职责权限是首次赋予的。并且还规定了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这都有专条规定,这就构建了一个组织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大格局。

   第八,慈善的力量会更加强大。十多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慈善捐赠从十年前每年不足100亿元,增加到现在的大概每年1000亿元左右,十年翻了将近十倍。发展速度非常快,我们国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现在超过60万家,这60万家社会组织现在不好说都是慈善组织,这要经过民政部门下一步的认定。这些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大部分都在公益慈善领域活动,建立的慈善项目有数百万个,并且涌现了很多在社会上知名度很高的慈善项目。可以说我们国家的慈善已经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正能量。

   随着慈善法的出台,用法律来引领、推动和保障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用法律激发人们崇德向善的热情,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会进一步发展壮大,会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大的正能量。

   此外,大家比较赞同的是这次的慈善立法是开门立法,是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这样一个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慈善知识、增强慈善意识,普及慈善理念的过程,这一影响我想也是深远的。

   所以,概括起来,《慈善法》的出台会对我们国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八个“更”是一个基本的概括,但也绝不是全部,它的意义远远超出慈善的本身,它对整个国家加强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慈善法》需要大量配套规定陆续出台

   在《慈善法》中,除了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话题外,有些不被大多数人关注的,比如“关联交易”、“慈善信托”等。那么慈善的不同领域是如何被确定进入法律的呢?于建伟是这样解释的,文字实录如下:

   关于慈善信托在《慈善法》中怎么体现?到底是设专章,还是说在某一章里面规定个一两条?在起草过程中也是有争论、有反复的,直到最后确定了设专章来讲慈善信托。现在大家普遍认为这一章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但还有一些不是很明确、不是很具体的问题,有待下一步实施过程中有关主管单位制定具体的办法。

   其实不单单是这一个问题,还有很多的问题都需要制定配套措施,因为《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一部综合法、基础法,它不可能对慈善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做出那么详尽的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别说现在112条,就是500条、800条也未必能做到,所以需要大量的配套规定陆续出台。

   这也给各方面关心慈善制度建设的专家、业界人士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如何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可以继续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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